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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facturing Requirements for Science Museum Exhibits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cience Museum Exhibitions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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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ufacturing Requirements for Science Museum Exhibits (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Science Museum Exhibitions II)

1.质量要求

1.1展项展品质量目标为一次性通过验收合格。展品深化设计须经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1.2中标人须无条件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的质量检查和管理,共同把好质量关。

1.3 中标人制造及施工完成的展品必须达到或高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展示效果的描述或承诺。

1.4隐蔽工程经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5本附件未涉及的技术条件及要求均按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2.展项展品制造要求

2.1与经招标人审定通过的深化设计成果图纸一致性的原则

2.1.1中标人应根据深化设计成果编制展项展品制造工艺方案。对于制作较为复杂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展项展品应编制专项制造工艺方案。

2.   1.2中标人应严格遵循制造工艺方案并按照深化设计图纸中所规定尺寸、技术条件、工艺要求及相关标准进行展品的制造、装配和调试。

2.2 设计变更原则

2.2.1中标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确需变更的,要按变更程序进行,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中标人共同协商同意后实施。

2.2.2修改后的展项展品设计应布局合理、节能、优化制造成本、工艺先进、更具良好的性能。同时不对其他展项展品造成影响。

2.2.3设计修改不得违反有关标准以及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政府法令与条例,不得背离招标人的质量要求和降低展品的质量。

2.2.4当设计做出重大修改或修改部位较多,同时对展品质量有较大影响时,应再次进行设计的评审和验证。

2.2.5 修改设计同时应修改所有相关设计图纸,以保证设计文件的正确统一。在工程竣工后应将所有的修改部分完善到竣工总图中并备案存档。

2.2.6中标人对设计图纸的审核修改意见,应尽量在展项展品制造之前提出。

3.展项展品制造控制与管理

中标人在展项展品制造过程中要按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的要求进行,并接受设计单位的效果指导。

3.1监造控制

3.1.1 中标人应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明确的质量方针、切实可行的程序文件和质量保证手册,确保质量体系有效期的运行,并具备完整的质量体系运行记录。

3.1.2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要审查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查针对展项展品所制定的质量检验计划、检查质量管理体系中的组织机构,以保证展项展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3.1.3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申报其所选设备及零部件供应商的资质资料(包括等级、能力、经历、信誉、技术力量、操作人员人数及技术级别、操作的机具、管理)。

3.1.4中标人应编制展项展品制造工艺方案,统筹制造全过程。对于技术复杂或采用新材料、新工艺的展项展品应编制专项制造工艺方案。

(1)     在制造准备阶段,中标人需编制出合理的制造进度计划(根据时间节点倒排),并在制造过程中严格执行;

(2)     对制造、调试周期相对较长和与布展施工需要同步进行的展品展项,中标人应提前安排进行制造,以确保总工期的实现。 

3.1.5技术状态审查

(1)     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要审核中标人的加工工艺文件,确定质量监理控制点,并根据质量监理控制点的重要程度和特点将其分成文件见证点、现场见证点、停止见证点;

(2)     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对大宗原材料要审查出厂合格证、原材料的质量保证书和理化实验报告等。如原材料数量、金额较大,应对生产厂进行实地考察;

(3)     对展项展品关键零部件加工所用的原材料,中标人除提供必要的原始质保资料外,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还要对材料进行复验;

(4)     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对外购件要审查出厂合格证,有性能要求的要附有质保书或实验报告。对需具备设备许可证的设备,要有许可证的编号;

3.1.6展项展品制造实施过程控制

(1)凡列为质量监理控制点(包括文件见证点、现场见证点、停止见证点)的监理对象,要进行监督检查,如达不到质量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有权责令返工。(2)质量事故的处理。

展项展品在制造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可要求暂停制造,责令中标人分析事故原因,根据事故不同情况、不同性质、不同程度提出相应的处理办法。为了保证展项展品的制造质量,中标人应严格按图纸、检验标准进行制造,如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招标人发出停工令,停工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A、 展品的总装和核心展品重要设备的部装未经检查验收;

B、 未经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工艺文件变更或图纸修改;

C、 材料、构件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证明擅自使用;

D、制造操作严重违反规定,经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指出无明显改进;

E、已发生质量事故,未经分析处理,继续制造;

F、设备及零部件供应商资质不明,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G、工程质量出现明显异常,原因不清,又无可靠改进措施,质量无法保证。

中标人接到工程停工令后,应按质量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整改,然后提出复工申请,经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检查认可后,由招标人签发复工令。

3.2制造中期检查:

展项展品中期检查由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进行。将对中标人的所有制造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A、展项展品制造进度; B、展项展品制造质量;

C、 机械制作;

D、 外购及自行加工的设备、材料、配件;

E、 展项展品外观; F、展项展品颜色;

G、 展项展品所有零部件的连接和焊接;

H、 多媒体软件的编写;

I、 多媒体节目的制造(如有);

J、 电气控制软件的编写(如有);

K、 展项展品有关的隐蔽项目;

L、 下一步制造计划及质量控制措施。

制造中期检查不合格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和完善,整改完成后向招标人申请再次进行制造中期检查。

3.3出厂检验控制

展项展品制造完成后,在包装运输前要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招标人和中标人联合进行。出厂检验前,所有的展项展品均应在制造工厂调试运行,并具有详细的调试运行记录。出厂检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展项展品实物是否与深化设计一致;

B、展项展品外观; C、展项展品尺寸; D、展项展品材料;

E、展项展品功能实现及效果; F、展项展品所有管线的连接;

G、展项展品所有零部件的连接和焊接;

H、展项展品预留接口;

I、展项展品调试运行记录;

J、展项展品使用手册; K、展项展品维护手册;

L、视频、音频文件(如有);

M、展项展品所使用的软件(如有)。 N、工厂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状况报告。

出厂检验不合格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或招标人邀请的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和完善;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合格后,中标人须提供所有展项展品的书面文件以及电子版本,同时提供所有涉及到的软件程序的安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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